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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限制繼承係指擔當人自繼承開始時,僅承受被擔當人財產上之權利,而不繼續其債務

  • 如上述第 1163 條所說,繼承人隱匿遺產情節重大者,不得 主張限制擔當之好處
  • (C) 繼承人藏匿被繼承人之遺產而情節重大者,仍可主張限制擔當之好處

    正確答案是 (B) 繼承人縱未依法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其實不固然損失限制繼承之利益

  • 意圖詐害被擔當人之債權人之權力而為遺產的地方分。
  • 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 根據上述法條,擔當人未依法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只要沒有藏匿遺產、在遺產清冊為虛偽記錄,或是意圖詐害債權人,依然可以主張限制繼續的好處。
  • 民法第 1163 條:繼續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 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好處:
    • 藏匿遺產情節重大。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好處。
      • 民法第 1162-1 條:擔當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離別了償。
      • 民法第 1160 條:繼續人非依前條劃定了償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 前項未屆了債期之債權,於繼續起頭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錢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必然刻日屆滿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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