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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限制繼承係指擔當人自繼承開始時,僅承受被擔當人財產上之權利,而不繼續其債務
- 如上述第 1163 條所說,繼承人隱匿遺產情節重大者,不得 主張限制擔當之好處。
(C) 繼承人藏匿被繼承人之遺產而情節重大者,仍可主張限制擔當之好處
正確答案是 (B) 繼承人縱未依法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其實不固然損失限制繼承之利益
- 藏匿遺產情節重大。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好處。
- 民法第 1162-1 條:擔當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離別了償。
- 民法第 1160 條:繼續人非依前條劃定了償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 前項未屆了債期之債權,於繼續起頭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錢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必然刻日屆滿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錢。
- 民法第 1159 條:
- 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必然刻日屆滿後,繼續人對於在該必然刻日內報明之債權及擔當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較量爭論,以遺產別離了償。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 繼續人對於擔當最先時未屆了債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劃定予以了債。
- 根據上述法條,繼承人應 先了償債務,包孕優先權債務和通俗債務,以後 才能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B) 擔當人縱未依法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並不固然損失限制繼續之利益
(D) 繼承人應先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其次了償優先權之債務,再了債通俗債務
- 民法第 1148 條:
- 擔當人自擔當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擔當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 但權力、義務專屬於被擔當人自己者,不在此限。
- 民法第 1148 條:
- 限定擔當是指擔當人 仍繼續被繼承人的債務,但以 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了債責任。
- 繼續人對於被擔當人之債務,以因繼續所得遺產為限,負了債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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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自: https://yamol.tw/item-16+%E9%97%9C%E6%96%BC%E9%99%90%E5%AE%9A%E7%B9%BC%E6%89%BF%E4%B9%8B%E6%95%98%E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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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 1162-1 條:擔當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離別了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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