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的法律條則可能有些複雜不輕易理解,我們就繼續用開首小安的案例來做說明,小安的父親對債權人小睿、小宏別離負有30萬元及70萬元的債務,正常來講小安只需在50萬元的遺產內,依小睿、小宏債權數額的比例了債債務即可。
陳報遺產清冊的巨大差別
但權力、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自己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擔當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根據民法第 1148 條 擔當人自擔當起頭時,除本法尚有劃定外,承受被繼續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力、義務。
可見陳報遺產清冊的主要性是不容輕忽,在功令上可確保限定繼承的結果,對擔當人而言就是多了一層庇護,避免突如其來的債務人出現向擔當人索索債務,一方面難以分辨債務的真偽,另外一方面可能了債了不須清償的債務,乃至最後繼續人還要自掏腰包,拿自己的財產來償債,其實得不償失。
從上述的條則,我們可以明確認知到,擔當人對於被繼續人之債務,以因繼續所得遺產為限,負了債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簡單來講,繼承人只需拿繼續來的錢去償還繼續來的債務就好,不需要承當跨越所擔當遺產的債務。
可是,功令還有其他主要的劃定被常人所忽略,這對限定擔當有重大的影響。然則小安因為沒有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是以對小宏的債務必需要依小睿、小宏債權數額的比例較量爭論,償還小宏35萬元,如同上述的算式結果,而不是了償小睿30萬元後,將所剩遺產的20萬元償還小宏就結束,是以小宏可以向小安別的求償35萬-20萬=15萬元,也就是說小安需在父親的遺產50萬元之外,別的再拿出本身的錢補償小宏小宏15萬元。
面臨繼承的債務只能陳報遺產清冊嗎?
也就是說小安只需了債小睿:50萬*[30萬/(30萬+70萬)]=15萬 ;
清償小宏: 50萬*[70萬/(30萬+70萬)]=35萬。繼續人違背第1162條之1劃定,致被繼續人之債權人受有傷害者,亦應負賠償之責。
按照民法第1162-1條 擔當人未依劃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數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較,以遺產分別了償;
另外民法第1162-2條 擔當人違背第1162-1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了債而未受償之部份,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力。
但擔當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安睿宏觀證券投資垂問 法務遵守
限制擔當,處理債務的准確法務程序
安睿宏觀的法務顧問,奉勸擔當人不要怕麻煩,該辦理的法式不要省略,假如本身不清晰司法法式,可委託專業人士協助管理,借使倘使擔當的財產很少,除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以確保限制繼承之外,拋棄繼承也是另外一個更為輕便的選擇。
借使倘使今天小安有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小宏就只能就剩下的遺產20萬元求償,小安就不需要額外拿15萬元來補償小宏。
文章來自: https://www.azsinopro.com.tw/article-2024-06-14/?srsltid=AfmBOorOSxfseOr-rSnblXa5HOhaV89IlNcFipdQGaP
近期公可可轉債資訊:華星光四發行日期:2024-12-25、新美齊四發行日期:2024-12-25、三地開發一發行日期:2024-12-19、jpp三KY發行日期:2024-11-04、倍力一發行日期:2024-11-04、桓達一發行日期:2024-11-07、世紀鋼八永發行日期:2024-11-08、光聖一發行日期:2024-11-11、大聯大二發行日期:2024-11-11、天宇四發行日期:2024-11-12、天宇五發行日期:2024-11-14、羅昇二發行日期:2024-11-15、鈺齊六KY發行日期:2024-11-15、群翊二發行日期:2024-11-19、大聯大三發行日期:2024-11-21
離婚證人
結婚證人
法拍屋
、台北法拍屋
、新北市法拍屋
、桃園法拍屋
蔡淑臻認戀小一輪高帥男 「當街交流口水」曝真正關係